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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2024版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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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精选政策八条

  二、综合保障类政策

  (一)财政金融政策

  政策一

  政策二

  政策三

  政策四

  (二)科技创新政策

  政策一

  政策二

  (三)税收支持政策

  政策一

  政策二

  (四)用电、物流政策

  政策一

  政策二

  三、产业类政策

  (一)大数据信息产业

  政策一

  政策三

  (二)大健康医药产业

  政策一

  政策二

  (三)生态特色食品加工产业

  政策一

  政策二

  (四)特色林业

  (五)现代服务业

  (六)酱香白酒

  (七)生猪

  四、基金类政策

  (一)新型工业化基金

  (二)新型城镇化基金

  (三)农业现代化基金

  (四)旅游产业化基金

  (五)生态环保发展基金

  (六)“桥头堡”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一、精选政策八条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来源于境外的还可按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7号)

(二)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医药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

政策依据: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4〕24号)

(三)对首次入评“中国500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入评“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省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

政策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16〕16号

(四)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本省和引进到贵州落户发展总部经济的批零住餐、电商等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入统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通过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在执行省级政策的基础上,对注册地在我州,且在境内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600万元;在中小板和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企业资金奖励500万元;以上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奖励15%,对签署保荐协议并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奖励25%,上市后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奖励剩余60%。对纳入州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

通过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按照每户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支持基金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黔东南州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7﹞17号)

(七)工业用地成本。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政策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工业化用地保障的若干意见(黔自然资函〔2021〕541号

(八)落实国家民贸民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在中央引导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1亿元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统筹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相关转移支付支持低氟边销茶等民族地区农业产业发展。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34号

二、综合保障类政策

(一)财政金融政策

政策一

1.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千企改造”工程,按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2.通过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装备研发、重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3.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照十大工业产业分类,在“十四五”期间,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级、500亿级、100亿级、10亿级的企业,分档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一级企业)奖励不低于2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6.通过贵州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7.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按每户20万元的标准实施奖励;利用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按照每户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每户4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每户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政策二

1.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文化旅游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主要支持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助力全省乡村振兴的文化旅游重点项目。

2.对新评定上规入统的五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省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3.省级财政统筹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等相关资金对当年新增上规入统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2021年对新增上规入统的旅游企业给予1000万元激励支持。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支持旅游产业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教〔2021〕178号)

政策三

1.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2.对符合《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条件,并经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的项目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9〕114号)

政策四

创新试点项目的总投资,以226比例构成,即地方国有企业出资20%、社会资本出资20%、银行贷款60%。其中,地方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可申请省级财政资金200-3000万元(不超过总投资的20%),由创新试点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地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政策依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银企产业共同体创新试点的通知(黔农发〔2019〕37号)

(二)科技创新政策

政策一

1.对在我州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并组建有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单位,州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

2.对申请并获受理的发明专利,州级财政给予1000元/件资助;对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州级财政给予300元/件资助。

3.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正常还贷期的贷款年利息额50%给予贴息补助,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4.对新认定的科技和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州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州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黔东南州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6〕77号)

政策二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0万元补助。

2.采取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资助的方式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共150万元的补助。

3.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4.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向公众开放成效显著的共享平台每年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运行维修服务补助。

政策依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科通〔2012〕114号)

(三)税收支持政策

政策一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二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四)用电、物流政策

政策一

第三监管周期贵州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贵州省电网销售价格

用电分类

不满1千伏

10千伏

20千伏

35千伏

居民生活用电

“一户一表”用电户

第一档用电

0.4556

0.4456

0.4456

0.4456

第二档用电

0.5056

0.4956

0.4956

0.4956

第三档用电

0.7556

0.7456

0.7456

0.7456

合表用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0.482

0.472

0.472

0.472

农业生产用电

0.4754

0.4654

0.4604

0.4554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

0.3254

0.3204

0.3179

0.3154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中的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42分钱。

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4.73%。

3.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括:国家市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125分钱,大中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47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1.9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05分钱。

5.“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输电价格为:500 千伏( 含黔电送粤、兴义2 号机送广西)每千瓦时0.03元(含税、含线损,下同),220千伏每千瓦时0.0718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0966元,35千伏每千瓦时0.1332元。10千伏每千瓦时0.1469元。

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指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单一制和两部制变更周期不得少于三个月;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上述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前自行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的下一计费周期执行。

政策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贵州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359号)

政策二

对新晋国家1A级至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国家4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晋国家5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补资金通过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

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

政策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晋国家A级物流企业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发改经贸〔2022〕428号)

三、产业类政策

(一)大数据信息产业

政策一

1.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3.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通过“云使用券”补助方式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计算资源、储存资源、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40%;对购买数据库、物联网、软件开发等平台系统类,以及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应用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60%;单个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4.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区、“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的开发区,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5.支持标准起草编制和推广应用。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6.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7.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以每个基站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支持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对使用国际数据专用通道的企业,每年给予使用成本10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8.支持打造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9.通过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联动,对亿元以上数字化改造、技术改造同步推进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政策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政策

1.符合条件的上云企业可随时在线申领云使用券。上云企业领用云使用券不能超过两次,初次申领云使用券的最高补贴额度为5万元,再次申领时,最高补贴额度为3万元。上云企业提交云使用券申领申请,经系统运营方审通过,获得当年云使用券使用额度。

2.上云企业可在线选择云服务商提供的产品进行购买,确定是否使用云使用券,其中基础设施层云服务的最高支持比例为40%,平台系统层云服务、业务应用层云服务的最高支持比例为60%,优先向“万企融合”大行动带动的实体经济企业倾斜。购买时需阅读并确认《贵州省上云企业上云服务交易协议》。

政策依据: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上云”云使用券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黔数〔2020〕20号)

(二)大健康医药产业

政策一

1.省内企业成功并购省外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我省的,省级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300万元。

2.省内优强企业并购省内企业的,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

3.通过国家中药再评价的大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

4.进入中国药典(2015年版或增补本)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取得国家新药证书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

6.对首仿专利到期的原研药转移到我省生产且获得新版GMP认证的,每个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80万元。

7.并购、激活省内“休眠”、“半休眠”品种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

8.企业外包研发成果在我省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9.对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认定后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0.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或5亿元以上项目,由省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点供”。

11.在我省新投资注册的医药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12.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成长型企业,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50万元奖励。

5.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在我省新办医药企业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个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4〕24号)

政策二

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价格,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用气价格的较低者执行。安装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政策依据: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发(2021第15号)

(三)生态特色食品加工产业

政策一

1.投资额3千万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

2.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天然饮用水生产的,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程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50年。

3.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矿业权,首次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4.对涉及天然饮用水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5.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励。

6.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在我省新办饮用水企业,投产后增加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个人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天然饮用水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72号)

政策二

1.支持对象为从江县百香果产业、麻江县蓝莓产业上从事水果相关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主体,州省水果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

2.贷款额度原则上在10-300万元(含)之间,龙头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单笔贷款利率原则在5%以内;贷款金额在10万-3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8%;贷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1%。

政策依据:省水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水果产业金融支农服务方案的通知

(四)特色林业

支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单位利用国家储备林40%以内贷款资金实施林下经济项目。将林下经济产业贷款担保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中省级农担公司服务范围,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建立健全抵押林权收储制度体系。创新银林合作模式,推进“林业保险+”制度,完善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将森林保险范围扩大至林下经济产业。

政策依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21〕20号)

(五)现代服务业

1.省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以上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

2.对经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给予15万元规划编制补助。

3.对入选的示范集聚区通过绩效奖补方式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或重点企业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质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黔服务〔2020〕2号)

(六)酱香白酒

1.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上,重点支持白酒工业园区、酒糟循环利用、企业结构调整及改扩建项目建设。

2.推动符合条件的白酒企业启动和加快上市进程,对上市或挂牌融资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至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和支持白酒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平台,对白酒企业设立的技术部门,被新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白酒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4.鼓励和支持白酒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服务业名牌等国家级和省级品牌的白酒企业,由企业所在市县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白酒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3号)

(七)生猪

能繁母猪、育肥猪政策性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占总保费的85%,提高省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保费补贴按照中央50%,省级25%,市级5%,县级5%的比例承担。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金〔2022〕31号)

四、基金类政策

(一)新型工业化基金

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省级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70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60亿元、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10亿元),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不低于140亿元,在项目端实现总投入不低于210亿元。

工业化项目: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业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大数据相关企业:重点支持领域,包括数字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服务、数据技术开发及服务、数据中心产业、数字经济新业态、大数据与工业融合、大数据与农业融合、大数据与服务业融合、贵州省大数据和数字经济“十四五”发展相关规划明确的其他发展方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项目遴选标准及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贵鑫瑞和发〔2022〕20号)

(二)新型城镇化基金

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省级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30亿元(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不低于60亿元,在项目端实现总投入不低于90亿元。

项目投资领域,包括城市更新领域、产城融合领域、养老服务领域、特色小镇领域。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项目遴选标准及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贵鑫瑞和发〔2022〕19号)

(三)农业现代化基金

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省级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45亿元(农业现代化专项资金),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不低于90亿元,在项目端实现总投入不低于135亿元。

重点支持领域,重点投向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现代特色农业、农业生产及流通服务、绿色循环产业、农业科技装备业、现代化智慧农业、特色林业及林下经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项目遴选标准及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贵鑫瑞和发〔2022〕16号)

(四)旅游产业化基金

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省级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45亿元(旅游专项资金),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不低于90亿元,在项目端实现总投入不低于135亿元。

支持范围:重点支持文化旅游装备制造、红色旅游、山地旅游、体育旅游融合发展、‘旅游+’‘+旅游’融合发展、避暑度假旅游、康养旅游、森林生态旅游、乡村旅游、智慧旅游、文化旅游新业态、文化旅游景区、文化旅游园区和街区建设运营、文化大数据、媒体融合、出版影视、创意设计、会展、演艺等产业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遴选标准及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贵鑫瑞和发〔2022〕18号)

(五)生态环保发展基金

贵州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省级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10亿元(大生态战略专项资金),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不低于20亿元,在项目端实现总投入不低于30亿元。

重点支持领域。围绕我省生态环保产业,重点投向流域治理、市政及工业污水处理、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固(危)废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土壤修复,林下经济、林业开发,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升级等领域。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项目遴选标准及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贵鑫瑞和发〔2022〕17号)

(六)“桥头堡”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1.投资区域。以凯里市、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为重点,辐射全州各县。

2.基金投向。重点围绕“十大工程”建设(产业承接聚集工程、旅游康养提升工程、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工程、综合物流体系建设工程、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教育医疗组团帮扶工程、乡村振兴示范建设工程、“桥头堡”核心区提升工程、营商环境提升工程、人才引进提升工程等)中市场化的重点项目、引领项目、潜力项目、招商引资项目。

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黔东南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州办函〔2022〕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