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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从江县出台奖补政策,补助入驻佛山—黔东南东西部协作产业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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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佛山—黔东南东西部协作产业园企业补助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发〔2022〕2号和黔府发〔202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东西部产业协作,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到从江县投资兴业并入驻佛山—黔东南东西部协作产业园,打造粤黔协作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入驻佛山—黔东南东西部协作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的企业。

第二条 补助内容

1.厂房和办公用房(含生活配套用房)租金补助;

2.厂房和办公用房(含生活配套用房)购置补助;

3.企业产品物流运输费用补助。

第三条 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厂房和办公用房(含生活配套用房)租金补助

1.按固定资产投资大小分级补助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3元/月·㎡进行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按4元/月·㎡进行补助;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按5元/月·㎡进行补助;

(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6元/月·㎡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以100万元/年为上限,超过100万元/年的按100万元/年补助。厂房和办公用房(含生活配套用房)租金补助按实际租用厂房和办公用房(含生活配套用房)面积及实际投资固定资产的金额为依据进行核算。

2.按产业类别分级奖补。

产业园主导产业(生物医药生产研发类、中药材精深加工、药食同源产品精深加工、生态特色食品精深加工)、高新企业按照6元/月·㎡进行补助;以上补助条件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和租用厂房面积3000㎡(含)以上。

3.上述第1、第2项补助为同一企业时只执行其中一项。

4.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算的范围。

(1)生产设备和相关的设备设施;

(2)购置办公设备、交通工具;

(3)厂房和办公用房(含生活配套用房)的装修;

(4)生产设备的运输安装。

5.租金补助日期从企业正式投产之日开始计算,每半年兑现补助一次。

(二)厂房和办公用房(含生活配套用房)购置补助

按照购置资金的总额的10%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以300万元为上限,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补助。

该项补助资金每年总额为1000万元,按企业申报顺序兑现,本年度资金无法覆盖的,推迟到下一年度兑现,以此类推。使用各类财政资金购买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三)物流运输费补助

入驻产业园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运往粤港澳大湾区指定城市,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封顶为30万元。结算方式为年度申报结算。与物流企业合作进行运输的,提供相关支付证明材料;企业自购车辆进行运输的,企业提供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再由县工信商务局进行核定。

(四)设立一次性奖补政策

入驻园区12个月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除了享受上述补助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补助期限

租金和物流运输补助期限为3年,如在3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且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则再补助2年租金和物流运输费。5年期满后,再视实际情况另行研究是否继续实施。

第六条  入驻县人民政府或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指定其他产业园的广东籍企业(含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租用(购置)厂房面积3000㎡(含)以上的,参照上述补助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领补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从江县产业导向的生产型、环保、节能、技术创新等企业;

2.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在运营期间相关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3.入驻企业必须在从江县登记注册并在本地依法纳税。

第八条 申报补助资金材料

1.补助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材料,凭合同、发票、转账记录 等资料核实;

4.与当地的企业、合作社、自然人等成立的合资企业,申报企业需提供公司章程、入股证明及记录;

5.租用或购置厂房及办公用房(含生活配套用房)的合同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申报流程

1.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受理申报,会同黔东南州金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企业申报资料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2.评审结果公示7天(自然日)且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至申报企业。

第十条 企业须保证申报事项及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核实,取消申报资格,追缴已拨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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